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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08:44:24
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一人一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割,如果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分割财产。不过,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要进行分割的,朋友们要注意了,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些东西归男方,女人直言对男方真好。那么,到底是哪些东西归男方所有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车子
在以前,夫妻离婚时,如果要分割房子,会看房产证,只要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所以,很多女人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来,以后离婚也可以分到房子,对自己也是一种保障。
但是,新婚姻法规定,对房子进行分割不看房产证上是否有女方的名字,而是看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女方没有资格对其进行分割,另外,婚后男方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子,女方也无权分割。这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车子也是一样。
2、个人继承所得
在遗产继承当中,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但如果有遗嘱,则要按照遗嘱执行。如果男方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那么这房子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没有权利分割。
3、个人赔款或者补偿
现在不少男性从事的都是非常危险的工作,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工伤,如果说男性朋友因为工伤获得的医药费等相关的赔偿,这一部分钱归男方自己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自然没有权利分割。
4、男方私人物品
男方私人物品包括衣服、裤子、袜子、鞋子、眼镜、包等,这些东西无论是婚前买的, 还是婚后买的,离婚的时候,都不能进行分割的。
新婚姻法对于以上这四样东西的归属权作了规定,全部都是归男人所有,无论如何,女方都带不走,同样,如果说拿到女方的身上,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建议女性朋友在结婚之前对此多做一些了解,最好是能够留一手,这样能够确保离婚的时候自己的权益不会受损。
延伸阅读:2019婚姻法规定:在这5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禁止离婚!
无论是因为现在年轻人自我意识的增强,不愿意在婚姻中再做无休止的退让;还是因为婚姻逐渐在被儿戏化,但不可否认,闪婚闪离的现象的确逐年增多。大家是否认为婚姻就是完全自由的,想结就可以结,相离就可以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条例,结婚容易,离婚可就没这么容易,有的时候,还真就离不了!不信,我们一起来看看。
1、无法提供结婚证的
离婚,当然是夫妻间的事情;没有结婚证就谈离婚,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在实际执行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有以前的事实婚姻,还有一些地方旧习,办结婚酒广而告之就算是结婚,并不在意结婚证。这样没有结婚证的"婚姻"面临的问题很多,不仅夫妻权益得不到保障,要离婚也办理不了。要么就直接分手,要依法离婚还得先补办结婚证。
2、利益性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并不是出于感情破灭这样的原因,而是有其他非法目的性。比如说假离婚来骗取拆迁补偿、以离婚的手段来转移财产等。一旦被证实离婚另有利益目的性,将不被允许;甚至从法律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在已确定的占地拆迁地区,不允许夫妻离婚分户。
3、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离婚不仅仅是把结婚证换成离婚证这么简单的事,还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以及父母的赡养等问题。哪怕只有一个问题没有协商到位,这婚就离不了;除非法院判决,将这些问题直接依法分配好,不由夫妻二人来协商。
4、军婚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是更加困难,军婚受法律保护,在军人一方没有明显过错的时候,对方提出离婚是不被允许的。婚内第三者在其他婚姻关系中最多就是受到道德谴责,但在军婚中做第三者,是要坐牢的!
5、其他法律禁止的情况
其实,法律中还有其他不允许离婚的情况,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比如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女方怀孕和哺乳期间,男方提出离婚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如果该离婚要求是女方提出来的,则可以允许离婚。
延伸阅读: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这四样东西归女方所有,不要被骗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经济科技的进步的同时,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变快,离婚率在不断的提高。受到了国家的重视,最近对婚姻法进行完善。对于离婚群体来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大家比较关注度问题。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离婚后的哪些东西是直接归女方所有的。
第1, 女方婚前或者婚后自己独资买的房屋,车子。现在女性经济都比较独立,生活水平比较高。最新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婚前和婚后自己独资全款买的房子,车子都属个人财产。即使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也无权进行分割。
第2, 女方的工伤赔偿。很多人以为结婚后两个人的财产就是共有的,其实并不全是。像女方在工作当中出现工伤时获得的工伤赔偿,是归女方所有的。还在为这些事烦恼的女性注意啦!
第3, 女方自己的私人物品。除了私人财产意外,女方的私有物品男方也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像一些女生经常买一些的包包,名牌鞋子,首饰珠宝等等离婚后都是女方所有的。虽然也可能对方不在意这些,但是基本的普法还是要懂得。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男方送的物品也是归女方所属的,离婚后这些东西男方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第4, 父母给购买房屋车子进行陪嫁,如果是女方父母全款买的是属于个人财产,属于女方所有,男方无权分割,直接是女方的。如果是父母支付了首付,其余款项由夫妻负担,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理,或者女方赔偿男方共同支付款项的相对应部分。
不管怎么,当初走在一起肯定都是抱着白头携手走下去的心态,最后没能一起走下去也不要太过伤心。毕竟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为了避免自己再被骗,多了解一些知识,还是有用的。以上这些婚姻法新规你都了解吗?有什么看法?
延伸阅读:儿媳闹离婚公公立马起诉小两口还购房钱 法院判了
(原标题:儿媳闹离婚,杭州公公立马起诉小两口还102万购房、车位钱!法院这样判……)
对子女,做大人的真叫倾囊而出。你们要买房子,喏,首付拿去;生意周转不过来,没关系,我们的钱先垫一垫。
所以,当去年儿媳提出离婚时,老两口懵掉了。后来劝说无效,老两口无奈转换思路,既然人劝不回来,那么钱要追回来。由此,第二个官司出场了,老父亲告了小两口,当年资助你们的钱都还来。
这样的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呢?父母资助款以后怎么分割,可能跟很多人都有关。杭州富阳法院判决的这起官司法理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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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前后后
父母资助过102万元
小李与小红的婚姻正好应了“七年之痒”,2010年登记结婚的他们到2017年走不下去了。妻子小红起诉到法院要离婚。
儿子儿媳闹离婚最心焦的是小李的父母,因为他们付出的太多太多。老李夫妇和小李夫妇都在杭州某市场经营小百货,各自有摊位。
后来有了孙子后,老两口就把自己的铺位也交儿子儿媳打理,接过培养孙辈的担子回到富阳老家。
在劝说儿媳无效后,老两口和小两口开始算账。
2013年,小两口想在杭买房。当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老李陆续通过转账或以现金方式将67万元交付给小李,作为购房首付款。
2013年,儿子说停车不方便。当年12月30日,老李又给小李15万元买车位。
2016年2月24日,小李和妻子小红因经营买卖需要,老李又将存有的20万元的银行卡(户名为老李,余额为20万元,另有5万元系POS机押金)交付给小两口使用,并由小红在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
在儿媳起诉离婚官司后没多久,2017年底,老李至富阳法院起诉,要求小李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共计102万元,案由为民间借贷,证据是针对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条。前两张都是小李签字的,最后一张小红也有签字。
2
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因为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这边民间借贷官司一开打,那边离婚官司先等一等。
开庭的时候,老李坐在原告席,对面被告席上坐着小李夫妇。在审理中,对面的儿子跟这边的父亲其实是同一战线的。小李对老李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意见都是儿媳提的。
小红说,那些小李写给老李的借条都是为了这次起诉临时补起来的。而且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那些钱是老李对两夫妻的赠与。再则,即便这些款项属于借款,也应当是小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案子一共经过三次公开庭审,无论事实还是法理都越辩越清晰。
第一,算不算赠与?
认定赠与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主张款项系赠与一方(在本案中即为小红)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在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负担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而在本案中,老李向儿子及儿媳交付102万元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断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李在交付钱款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小李和小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赠与。况且还有借条,借条正是对款项性质系借款的确认。所以借贷关系无法推翻。
第二,儿子写给老子的借条算不算数?
基于小李与老李的身份关系,小李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确实有待评估,但在未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的身份关系无法否认借条的效力。
第三,是儿子的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家人到底是生意人,当年钱款来往的证据保存得有条有理。法院将银行转账记录、流水明细、老李的款项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逐一核对,以及通过对小李购房、购车位发票等予以逐项审查核实,发现时间及金额都吻合。
结合小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期间的经济能力,可认定他们购房、购车位及经营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确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
另外,这些借款都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用于购房、购车位及经营摊位所需,系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所需,且购房、购车位的利益及经营所得均为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李和小红共同偿还。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这边这102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边的离婚官司中也将此考虑到财产分割里面去了。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各自承担一半。在借贷官司之后,离婚官司也判了。
法官说,在法律意义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尽抚养义务,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并不代表为无偿赠与,如果是赠与性质必须父母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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